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張月女
楊景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列原告張月女、楊景風與被告 藍凱 、 藍森騰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2萬0,540元(計算式:930×(1775+190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