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榆園寧靜海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翔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愛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義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嘉怡
一、債務人黃愛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義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邱嘉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