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藍月卿 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學溪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號聲請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3,920元【計算式:347.32(請求返還土地面積)x6000(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1,691元。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4,06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12,375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0=12375)聲請返還,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