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859號債權人 羅文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炳昌 、 郭惠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自民國104年7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係104年7月21日)。
㈡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