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於八十七年間曾因妨害公務,而判處拘役,仍不知悔改,而再犯本罪,實不值原諒,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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