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
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被告甲○○即葉茂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