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國隆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6月起)內為下列行為:││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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