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97號聲請人( 王寶玉 即 王泳捷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債務人所列之扶養人 王于瑄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聲請狀固載證物一為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並未附上)。│├───────────────────────────┤│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7月16日至││108年7月15日)有無擔任「名家自助火鍋城」之負責人?││並提出相關登記證明文件。││若有,請陳報該「名家自助火鍋城」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單契約)。│├───────────────────────────┤│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王于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 王若瑄 」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受扶養親屬││「王于瑄」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王于瑄」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王于瑄」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有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遞出,就其餘未提出之部分陳報即可)。│├───────────────────────────┤│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共同居住者有無分擔租金,共居││者若無分擔原因為何。││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所列扶養人為孫女,其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應為其父母,若債務人應分擔孫女扶養費用,請提││出其雙親無從扶養須有債務人分擔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緣由。││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