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蒼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3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志蒼前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6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於98年9月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56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6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