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王建忠 ( 王寬宜 之繼承人)
王靜雯 (王寬宜之繼承人)被告 蔡豐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建忠、王靜雯為原告王寬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黃先化 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8年3月23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除戶全部)查詢結果可參;王建忠、王靜雯均為被告王寬宜之法定繼承人,有渠等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王建忠、王靜雯為被告王寬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