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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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振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出獄,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朱振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判決所示之刑;其後於100年3月17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1569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