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智強 債務人 鍾如雲 即 杜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7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如未於次月繳款日前清償應給付自墊款日起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手續費。
(二)債務人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爰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