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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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朱秀琴 相對人 林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朱秀琴以其與相對人林翠紅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臺中市北區樂英里里長所開立之清寒證明及兩造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6至98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屬實,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