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俊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戴俊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各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各有期徒刑3年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9月4日│108年9月25日│108年7月6日│││││108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19號│第11324、12575號│第11324、1257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2日│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22日│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0號│第1530號(編號2至4經│第1530號(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年6月(共│有期徒刑4月│各有期徒刑3月(共9罪│││3罪)││)│├────────┼──────────┼──────────┼──────────┤││108年7月15日││108年6月28(聲請書誤││犯罪日期│108年7月19日│108年6月30日│載為30,應予更正)日│││108年7月20日││~108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324、12575號│第11324、12575號│第11324、1257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0號(編號2至4經│第1531號(編號5、6經│第1531號(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774號│第102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9月10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01日│109年9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罪││││├────────┼──────────┼──────────┼──────────┤│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26號│第4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