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亭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亭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亭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0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 陳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