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涵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
王雪雅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羅詩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慧瑜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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