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古宏義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及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本件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給付之訴,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應補正上開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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