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姿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4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姿瑛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業以107年度偵字第224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2245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局各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1件)經鑑定結果認「手提包內側皮標位置處所打印之商品資訊序號,其格式比例乃與原廠授權真品不相符;亦欠缺原廠真品經具備之商品授權標籤及品牌專用保證卡;商品來源不明」等情,有附表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名稱│/審定號│數量││單之卷證位置│├──┼──────┼────┼────┼─────┼───────┼───────┤│1│圖樣英文「GG│固喜歡固│00000000│仿冒GUCCI│1.商標資料(見│1.扣押物品目錄│││」、「GUCCI│喜公司(│、001523│手提包1件│偵卷第59至61│表(見偵卷第│││」及商標圖樣│義大利)│24││頁)│33頁)│││(見偵卷第59││││2.鑑定報告書(│2.扣押物品清單│││、61頁所示)││││見偵卷第63頁│(見偵卷第11│││││││)│9頁)│││││││3.扣案之仿冒物││││││││品照片(見偵││││││││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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