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7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LLAJACKELYNSALES、SAULCAROLINEABALO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是否就票面金額之一部分請求付款(票面金額為100000元,而聲請狀上之請求金額為50000元),若為一部請求,請具狀補充陳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