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77號聲請人 黃美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伃楨 、萬䕒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伃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萬䕒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並具狀釋明本件相對人姓名究為萬嘉凱抑或萬䕒凱。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