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抗告人SEEKANWI.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0年度聲再字第八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SEEKANWIT(阿密)因殺人案件,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再審書狀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乃原法院疏未細察,遽以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從實體上裁定駁回,尚嫌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茲原裁定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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