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02年度易緝字第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聲請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4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觀聲請人102年9月26日聲請狀即明,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屬不可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主張之再審事由,僅就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爭執,未敘述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422條再審事由之理由,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亦有違規定,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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