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3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郭峰 即晶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