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辛○○
戊○○被告乙○○
(丙○○
號(甲○○
(己○○
(庚○○
(丁○○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5年度訴字第822號強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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