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游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斗六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三三號(起訴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又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起訴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該案並於同年八月十一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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