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戊○○
乙○○
甲○○丙○○○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附表貳編號壹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內印文均沒收。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貳編號貳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內印文均沒收。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貳編號肆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內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貳編號叁所示偽造之捐款收據內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
六行以下「乙○○、甲○○、戊○○、丙○○○竟分別意圖逃漏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更正為「丁○○、戊○○竟與 張宗保 、 李芝萍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乙○○、甲○○、丙○○○亦分別與張宗保、李芝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第十三行「以此不正方法逃得以逃漏稅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應更正為「以此詐術逃漏稅捐(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並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受贈人及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被告等所行使之偽造捐款收據、印文及所載捐款金額、逃漏稅捐金額以附表二為準,聲請書附表不予引用;本件證據亦引用上開聲請書之記載,惟應補充三鳳宮謝狀四紙(本院卷第三九至四十頁)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南區國稅民雄二字第○九三○○三五二八一號函(本院卷第五一頁)。
核被告丁○○、戊○○、乙○○、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丁○○、戊○○二人就上揭犯行,及乙○○、甲○○、丙○○○各人就上揭犯行,分別與張宗保、李芝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以一故意行為,同時行使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論處。被告係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方法,而達其犯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之目的,二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雖僅就被告等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以詐術逃漏稅捐部分,有牽連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一併加以裁判。被告丙○○○虛列捐贈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五百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南區國稅民雄二字第○九三○○三五二八一號函可參(本院卷第五一頁),聲請書附表誤為四十萬四千元,應予更正如附表二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一備註欄漏列三鳳宮謝狀四紙(本院卷第三九至四十頁),亦應補充如附表二所示。查被告等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坦白認錯,並主動捐款予公益慈善團體共計十四萬元,有捐款收據八紙可憑(本院卷第四四至五十頁),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分別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二所示捐款收據(含本院卷第三九至四十頁所示三鳳宮謝狀四紙)內偽造之印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