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丙○○
戊○○乙○○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下任選一種)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