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7│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8│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9│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10│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