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