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