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繆昀婕 (原名 陳昀倢 )
秦民生
一、債務人繆昀婕(原名陳昀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柒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繆昀婕(原名陳昀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秦民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