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巷16號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84號)、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18
4號),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4342號、95年度偵字第6318號)及移送併案(95年度偵字第6409號、第62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1.丙○○自民國93年4月6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受僱於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爾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推銷公司產品及收取貨款,竟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連續犯罪意思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3年4月6日起至同年10月間,在不詳地點,連續在海爾公司銷貨單上之客戶簽名欄內,偽造客戶「金龍」、「曾」、「 曾忠林 」等之署押,填製不實之銷貨單(詳如附表一),再向海爾公司據以行使,使海爾公司誤信確有該筆銷貨,而陷於錯誤,將貨品如數交付與丙○○(總計價額新臺幣《下同》729,300元),其再將該些物品予以拍賣獲利,且均足以生損害於海爾公司及海爾公司之客戶,嗣經海爾公司人員查訪客戶後,始知受騙。2.丙○○另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自93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將海爾公司客戶仕捷、東銘、永新及東大所繳交予公司而由其收受的如附表二所示貨款(總計181,95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均將之花用完畢;3.丙○○竟不知警惕,又自93年11月間某日起至94年11月間某日止,受僱於設於新○○○區○○路○段○○號「金鈴鹿汽車生活館」,負責現場保管及銷售之業務,竟仍因積欠債務,承前業務侵占的連續犯罪意思,於上開受僱期間,趁其執行業務之機會,將其所保管如附表三所附物品清冊所示之物品(總計價額170,75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或供己有車輛使用,或變賣得款清償債務而花用完畢。嗣為上開生活館店長 吳仁君 於94年11月30日下午1時30分盤點時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丙○○明知近年來臺灣社會盛行以虛設、租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恐嚇、詐欺他人交付贖金或供恐嚇、詐騙集團作為恐嚇、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亦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他人向其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可語音查詢個人存款帳戶之密碼者,目的及手段詭異,應有持帳戶等相關物件,供己恐嚇他人錢財或詐騙之意圖,亦知悉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具有幫助掩飾或藏匿他人犯罪所得財物之可能性,竟仍基於縱若不詳姓名年籍之「羅先生」成年男子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持以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罪意思,於95年6月1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市○○路新竹高工附近,將自身所申請使用之新竹國際商業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新竹商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摺、印章、密碼及提款卡等物,以每本4,000元至5,000元之代價,售予「羅先生」,而供恐嚇、詐騙集團人士使用。嗣由「羅先生」等姓名年籍人數均不詳者組成之恐嚇、詐欺犯罪集團,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連續犯罪意思,分別為下列行為:
1、於95年6月5日下午1時許,由不詳人士於電腦網路上張貼有標購筆記型電腦之訊息,甲○○誤以為真致陷於錯誤,於該網路上標得筆記型電腦1台,並撥打電話與對方聯絡,依照該自稱為「 郭木生 」之由「羅先生」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男子之指示,於翌日下午1時30分許匯款21,900元至上開丙○○之新竹商銀帳戶內,然該「郭木生」卻遲遲未予回覆交付電腦,且所使用之電話也暫停使用後,甲○○始知受騙,乃報警查獲上情。
2、於95年6月5日晚上10時許,丁○○於電腦綱路聊天室上與上開由「羅先生」等所屬詐欺集團自稱「 林琪靜 」之成年女子聊天,該女子訛以交友之名義稱願與丁○○交住,但須為徵信動作查驗其銀行帳戶,請其至便利商店提款機確認,使丁○○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95年6月6日零時12分許分別匯款合計129,000元至上開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款項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丁○○發覺有異而向警方報案,始查悉上情。
3、於95年6月8日下午1時50分許,上開「羅先生」等所屬詐欺集團內不詳人士,撥打電話予 黃清金 ,誆稱黃之兒子在其手上,且告知黃清金「兒子在我手上,要馬上匯款才會放人」等語,對黃清金施以詐術,黃清金因一時心急,不疑有他,致陷於兒子確在他人手上之錯誤,乃至新光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以轉帳匯款之方式,將14,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上開丙○○新竹商銀帳戶內,黃清金匯完款後,不詳人士復要黃清金匯款至其他指定帳號,黃清金發覺有異始知受騙,而由其妻乙○○報警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
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丙○○於犯罪事實(一)部分所詐得及侵占所得之款項均業已返還海爾公司及金鈴鹿汽車生活館等情,有和解書各
1紙分別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57號偵查卷宗第17頁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84號偵查卷宗第25頁可證;於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害人甲○○、丁○○及黃清金所遭詐欺之款項,亦均經被告丙○○將款項償付予上開被害人等情,亦有和解書3紙附於本院卷宗可按。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客戶名稱│偽造之署押│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永新│金龍5枚│31,500│55,000││││││├────┼──────┼───┼───┼───┼───┼───┼───┼───┤│祥豐│曾3枚、曾││15,500│30,000│14,000││││││忠林1枚││││││││├────┼──────┼───┼───┼───┼───┼───┼───┼───┤│駿輝│ 陳君豪 6枚││47,500││30,000│19,100│││├────┼──────┼───┼───┼───┼───┼───┼───┼───┤│橋英│ 李育華 1枚│││12,600│││││├────┼──────┼───┼───┼───┼───┼───┼───┼───┤│力捷│ 洪百祥 6枚││││49,500│103000│17,500││││、洪5枚││││││││├────┼──────┼───┼───┼───┼───┼───┼───┼───┤│金輪│郭1枚││││15,500││││├────┼──────┼───┼───┼───┼───┼───┼───┼───┤│ 鼎昌 │坤2枚│││││29,000│││├────┼──────┼───┼───┼───┼───┼───┼───┼───┤│立祥│緯銘4枚、│││││49,650│83,600││││建群1枚││││││││├────┼──────┼───┼───┼───┼───┼───┼───┼───┤│東大│陳君豪3枚││││││31,000│59,500│├────┼──────┼───┼───┼───┼───┼───┼───┼───┤│翔躍│曾增強1枚││││││16,000│5,850│├────┼──────┼───┼───┼───┼───┼───┼───┼───┤│宏佳│林1枚││││││14,000││├────┼──────┴───┴───┴───┴───┴───┴───┴───┤│總計│共729,300元│└────┴──────────────────────────────────┘附表二:
┌────┬───┬───┬───┬───┐│客戶名稱│5月│6月│7月│8月│├────┼───┼───┼───┼───┤│仕捷│18,500│18,250│58,300│30,000│├────┼───┼───┼───┼───┤│東銘││17,400│16,000││├────┼───┼───┼───┼───┤│永新││16,000│││├────┼───┼───┼───┼───┤│東大││││7,500│├────┼───┴───┴───┴───┤│總計│共181,950元│└────┴───────────────┘附表三:
侵占案物品清冊:
編號名稱單位數量價額(新臺幣)
1BUDDYCLUB支456,000元
2BUDDYCLUB支452,000元
3HKSSQV洩壓閥個11,500元
4BUDDYCLUB機油蓋個1950元
5JURID5W/50機油瓶22,600元
6MOTUL無限級機油瓶42,800元
7WISH拉桿支13,500元
8WRCHIDH7組111,000元
9MUGEN水龜個12,300元
10MUGEN風扇開關個11,600元
11PHILIPS4200KHIDH4組121,000元
12MAZDA3CB集氣罩組16,500元
總計170,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