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翁銘澤 被告 洪錫宏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訴訟代理人 余祖祥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