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智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智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智彰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