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相 對人 李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應增列「世和實業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7日邀同 姜林龍傑 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尚積欠本金322萬3,332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理由欄三中關於「另聲請人於聲請時主張世和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亦未依約償還本息,惟世和實業有限公司並非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故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非上開抵押權擔保範圍,併此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