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珮琴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