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國立臺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律師
林麗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被上訴人 柯竹華 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宣判,茲因案件事實爭點繁雜及被上訴人來狀聲請延後宣判之故,乃延展至同年2月1日下午4時整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碧玲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