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異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綱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 律師
郭力菁 律師 林凱倫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1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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