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何金安 本件原告以 何明政 等8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惟起訴之真意究係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或請求被告何明政等8人履行民國95年1月9日之買賣契約,或請求何明政、 何世仁 將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塗銷所有權登記,語意未明,無從得知起訴之真意。為此請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起訴真意為何,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說明或未補繳裁判費,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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