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星城產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梅 間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遷讓坐落新竹縣○○鎮○○街○○號9樓房屋附屬之編號B2-37車位(下簡稱:系爭車位)之總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之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6月28日起至交付系爭車位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2,200元,核屬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返還系爭車位聲明之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