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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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覃一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999型,專案申請日105年12月8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
二、用戶帳號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費用明細,如費用明細所載之專案申請日,與貴公司提出之申請書申請日不一,請提出與該專案申請日符合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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