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聲請人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尊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91NF0000000││21│││├──┼───────────────┼──────────────┼────┼───┼────┼───┤│0002│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91NE0000000││74│││├──┼───────────────┼──────────────┼────┼───┼────┼───┤│0003│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91ND0000000││79│││├──┼───────────────┼──────────────┼────┼───┼────┼───┤│0004│欣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91NX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