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宋柏輝 附民被告 李金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28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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