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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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玲玉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60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40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為丙○○之同居人,兩人之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103年7月3日17時許,對丙○○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同年7月22日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令乙○○不得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丙○○為騷擾行為(乙○○提出抗告,經該院以103年度暫家護抗字第45號裁定欠缺全力保護必要要件為由,駁回抗告確定),嗣又於同年9月29日核發103年度家護字第48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乙○○不得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丙○○為騷擾行為,並應完成處遇計畫,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6月(經乙○○提出抗告,該院以103年度家護抗字第39號裁定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確定)。
二、乙○○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3年9月至10月間,接續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及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丙○○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及0000000000號(下稱乙門號)之方式,騷擾丙○○,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三、案經丙○○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6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收受上開保護令,並於保護令期間內,以A、B門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至告訴人持用之甲、乙門號,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保護令部分我本來就是被冤枉的,告訴人丙○○是為了要讓 小三 來,才申請保護令,而且那些簡訊也是在鼓勵、安慰他,我們還有聯絡,根本沒有騷擾他,他可以不用看,他全部都把我封鎖了,我沒有違反保護令云云;辯護人則以:在保護令期間,被告要找 段木 的買家,被告找到之後,告訴人就封鎖電話,導致被告聯絡不上,恐慌症發作,才會有反應過當的簡訊,且保護令期間,被告與告訴人藕斷絲連,告訴人還有邀被告去朋友家聊天,且告訴人可以選擇不讀取或刪除簡訊,而簡訊內容只是向告訴人抱怨他移情別戀,沒有對告訴人精神上侵害的問題等語以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業經被告與告訴人
分別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69頁反面、87頁);又被告前於103年7月3日,因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被告乃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該暫時保護令於103年8月1日送達被告,由其受僱人簽收;嗣經該院於103年9月29日核發103年度家護字第482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騷擾告訴人,並應完成處遇計畫,有效期間為6月,該通常保護令於103年10月15日10時50分許,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送達告知被告執行內容,被告並曾分別對於上開保護令提出抗告,惟均遭抗告駁回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03年度暫家護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護字第48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03年度家護抗字第39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3年10月15日高市警三二分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該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處遇執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頁正反面、33-35、37、39-40頁,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83-85頁),且被告於本院亦不否認有收受上開保護令並提出抗告情事(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55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確實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其所有之A、B門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至告訴人所有之甲、乙門號行動電話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偵緝卷第19-21頁,原審卷第51頁,本院卷第55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偵緝卷第34頁、原審卷第70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簡訊翻拍照片共31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3頁、偵緝卷第39-48頁),是以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而辯護人亦以前詞為被告辯護。然查:
1.依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從聲請保護令後,就向中華電信申請排除被告門號的來電,不接被告的電話。被告在分手後一直騷擾我,說要幫我賣雞蛋花,我無奈下同意被告可以透過她娘家的人來幫我介紹客戶,但是被告不同意,被告傳簡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會對我造成困擾,而且有時候還是三更半夜傳等語(原審卷第70頁),及被告於原審自承:告訴人在此之前很早就封鎖我的電話,我才用其他的電話傳簡訊給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足見告訴人不堪被告之騷擾而封鎖被告之電話,然被告為達其騷擾告訴人之目的,明知告訴人早已封鎖其電話行為,仍用其他未被告訴人封鎖的電話傳簡訊予告訴人,而遂行其目的。
2.再由附表所示各次簡訊內容觀之,僅編號12、13、14、21內容中有提及「買段木」乙事,然此四次簡訊內容亦非單純洽商,顯已超出單純介紹客戶之範圍;又由⑴附表編號1至6之6通簡訊、⑵附表編號7至8之2通簡訊、⑶附表編號9至10之2通簡訊、⑷附表編號13至14之2通簡訊、⑸附表編號16至19之4通簡訊、⑹附表編號20至21之2通簡訊,均係於同一天內接續傳送,顯然已對於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騷擾。
3.雖被告及辯護人均稱告訴人可以選擇不看簡訊或予以刪除,然被告既知已遭告訴人封鎖電話,猶仍以其他電話傳送簡訊,致在告訴人行動電話上或出現「Unknown+000000000000」,或出現「+000000-000-000」之未具名稱簡訊(見他字卷第7-26頁),則告訴人在未看到簡訊內容及確知傳送簡訊者為何人前,又何以能不看內容而予刪除?更何況如此密集之傳送簡訊,及附表所示簡訊內容「不要偽裝啦,我就直接按鈴申告」、「人沒做虧心事不需怕知嗎?人在做天在看呀,叫 林木 蓮別太囂張呀!」、「不要馬上風」、「只好去新加坡找安慰」等語,亦非單純抱怨告訴人移情別戀,而此已造成告訴人困擾,已經告訴人於原審證述在卷,是何以被告明知已被封鎖電話,仍予傳送,卻反而於本院辯稱告訴人可以選擇不看或予以刪除?由此益見,被告以其他未被告訴人封鎖的電話傳送簡訊,是要告訴人閱覽簡訊內容,並達其騷擾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4.至於被告辯稱保護令期間,其與告訴人仍有往來,以證明其沒有違反保護令之故意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已於原審證稱:在與被告分手後,沒有要被告幫忙找客戶,被告說是因為要幫忙介紹客戶才傳簡訊都是假的,我覺得一年多來都是這樣被騷擾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正、反面),況於保護令期間,被告自應遵守上開保護令內容,是自難以被告自稱與告訴人仍有往來,即可擅自為違反保護令內容之行為。故被告所辯,亦不足採信。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傳喚證人甲○○,以證明保護令期間,
告訴人與被告還是有來往乙事,然經本院依被告所提出之甲○○地址及該人戶籍地址傳喚均未到庭,嗣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當庭表示捨棄傳喚(見本院卷第109頁),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等語,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被告與告訴人曾有同居關係,業據被告及告訴人自承在卷(
偵緝卷第18頁、家護卷第40頁),可認被告與告訴人彼此間確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被告先後多次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訴人,對告訴
人實施騷擾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時地具有密接關連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
四、上訴駁回: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雙方雖已分手,在財務上亦有爭執,然被告無法溫和處理情感問題,又不思依法律途徑處理雙方財務問題,而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騷擾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本件之起因亦因雙方感情生變,被告一時無法接受,並非基於其他不法目的而為之;告訴人前亦曾因徒手毆打被告之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由兄長供養,及告訴人所受騷擾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編│簡訊發送時│簡訊內容│備註││號│間│││├─┼─────┼────────────────────┼───────┤│1│103年9月│我有很兇嗎?是你比我兇呀,不要偽裝啦,我││││25日9時43│就直接按鈴申告反誣告,還有我表姊的,直接││││分│按鈴告詐欺, 葉如華 ,跟你,代書,就是林木│││││蓮太囂張,你也沒錢嗎?可去新加坡會 林木蓮 │││││,法律也要懂一些││├─┼─────┼────────────────────┼───────┤│2│103年9月│人沒做虧心事不需怕知嗎?人在做天在看呀,││││25日9時47│叫林木蓮別太囂張呀!││││分│││├─┼─────┼────────────────────┼───────┤│3│103年9月│台灣法官不是笨蛋,台灣沒朋友啦,只好去新││││25日9時52│加坡找安慰(誤為畏),訴苦嗎?算男人嗎?││││分│你說的一罪一罰││├─┼─────┼────────────────────┼───────┤│4│103年9月│林木蓮妳是天道修道人呀,介入我們感情還如││││25日9時55│此囂(漏張字),應等我們的事處理好呀再(││││分│誤為在)來大方恩愛呀,不要傷人呀!││├─┼─────┼────────────────────┼───────┤│5│103年9月│林木蓮妳等著上新聞吧││││25日10時17││││││││├─┼─────┼────────────────────┼───────┤│6│103年9月│好好玩呀!不要馬上風,也不算來算去算到自││││25日10時31│己,都等著上新聞吧,太囂張,在刺激我沒關││││分│係,人在做天在看,不要臨老入花叢,到時就│││││空一場,我直接去法院申告啦,你被起訴沒告│││││訴林木蓮嗎?那(誤為哪)我就告訴她││├─┼─────┼────────────────────┼───────┤│7│103年9月│對不起,因公主病,需要你疼,你兇我我就受││││26日8時50│不了,沒好好關心你,陪你,也相處3年而以││││分│還沒很了解,才有磨擦,但也是磨合,讓有心│││││人介入,但我會一輩子關心你,老了住屏東陪│││││你,像以前一樣一起唱歌講笑話,但我感情有│││││潔癖先暫時別人林木蓮吧,我會等你一輩子,│││││我有說過是你專用,刺青業長村,感情我是專│││││一的,也謝謝你我會檢討自己,永遠愛你││├─┼─────┼────────────────────┼───────┤│8│103年9月│生意歸生意,朋友還是老的好,老來伴,就像││││26日10時29│LV你20年前跟葉太太一起送我的永留至今,謝││││分│謝你,老朋友會很珍惜││├─┼─────┼────────────────────┼───────┤│9│103年9月│中國大陸生意還要做嗎?林木蓮嗆我的後果私││││28日7時39│下嗆我電話接了不給你聽,又不掛掉故意跟你││││分│講,叫你如何對付我內容讓我聽,沒關係水啦│││││,中國只要檢舉就雞飛狗跳,真低級呀,水啦│││││,刺激我,逼我的!叫林木蓮再(誤為在)囂│││││張呀!││├─┼─────┼────────────────────┼───────┤│10│103年9月│這2年7個月為了你,昨天才知 孜勻 酗(誤為││││28日18時50│恤)酒,心多疼呀,大姊走了一個月你求我去││││分│陪你,是我自己造成的嗎,我有責任,你也有│││││一份,你的佔有慾(誤為欲),又不讓我常回│││││去陪他,又沒讓我睡飽,你又說至少給你3個│││││月機會,一直放感情,結果下場我母女是這樣│││││,都是我,有天上天會替我討公道給我,我的│││││寶貝女兒是如此承受這段時間日子,我陪你女│││││兒們,我孜勻你有嗎?│││││腳受傷你有去看嗎,你的是女兒,我的孜勻呢│││││,你沒有,小三林木蓮嗆我又故意電話不讓你│││││聽,也不掛掉內容讓我聽,教你怎麼對付我,│││││好,如此天道修道人,到時就別怪我了,修道│││││人是這種心眼,你讓她作威作福(誤為做威做│││││垘),寵上天,別囂張,一定見報,連大陸也│││││不用去了,我講真的不是開玩笑,做人要厚道│││││,慈悲一定沒有敵人的,自重!││├─┼─────┼────────────────────┼───────┤│11│103年9月│要不這樣我錢還你,你感情還我,錢不包含我│清晨發送簡訊。│││29日6時3│賺的,我的青春歲月還我,換你來我家住,體││││分│會當初我去的心境,時間也還我,如何,24小│││││時跟你做愛。有空陪孜勻,如何?││├─┼─────┼────────────────────┼───────┤│12│103年10月│有好點嗎?有發燒嗎?我們都中年了,身體要││││1日10時16│顧好,不管如何我會關心你一輩子,只有患難││││分│才能見真情,毛大姐他們要買段木,她們在農│││││科園區也有租2分地一個月5萬!││├─┼─────┼────────────────────┼───────┤│13│103年10月│好了有空陪你,跟行光合作用,順出去幫你賣│深夜發送簡訊。│││2日1時8│商品,快樂就好,要去 王承 一處嗎,甲○○一││││分│直叫我過去坐坐聊聊,以後我會住屏東,有空│││││喝茶聊生意創新把園區做的更有質,全省最大│││││彌勒佛木雕,大的原木沉香如何應用他的功能│││││發揮出來,庫存賣完,不要被雜事困住,毛大│││││姐買段木量很大唷,今去他家聊,身體讓我來│││││照你呀││├─┼─────┼────────────────────┼───────┤│14│103年10月│你可以不要我,愛我,相處是相互尊重,感情││││2日19時31│也是一點一滴累積的,也要給對方空間,講話││││分│語氣態度很重要是一種尊重,也希望你找到真│││││心對你,不是另有所圖的,患難才能見真情,│││││也對不起為了保護自己,不能像以前的天真,│││││你對我越軟我們凡是好處理,兇人一定是對方│││││不尊重我,林木G若再(誤為在)刺激我,後│││││果自己承擔,你應告訴她,修道人要有涵養,│││││在你面前一套,私下用另一套,我正義之女不│││││吃這一套│││││你不用怕我,我為了保護自己,我吃軟不吃硬│││││,慈悲就沒有敵人,只要你跟林木G結婚,就│││││上新聞啦,我針對林木G與林老師│││││毛大姊約星期六、日可以嗎?要看段不要買,│││││感冒有好點嗎?││├─┼─────┼────────────────────┼───────┤│15│103年10月│愛你一輩子,庭上我也要保護自己,老了真的││││2日22時5│沒人照顧你,我會把你帶在身邊照顧你的,我││││分│現當你出國深造,我們全家都是忠誠的,保有│││││一顆斥子之心,正義之心,有一顆很柔軟的心│││││,念力很重要,改運改命不如改個性,不聽道│││││聽塗說,聽了就被心念定在那兒了,真正好的│││││師父不會洩漏天機的,心存善念吃什麼多一樣│││││,什麼教都一樣好,不傷人,多助人!│││││2天去你那兒做義工好?不要結婚啦,過自由│││││自在不是很好,現年輕女孩沒那麼笨,到時痛│││││苦還是你自己呀,真心關心你叫重要,知人知│││││面不知心呀,一個沒心機的人會叫真呀!│││││不要暈船明哲就能保身,受人尊重,敬佩!│││││錢終究帶不走呀,快樂較重要,助人為快樂之│││││本,祝全家平安!我知你苦呀││├─┼─────┼────────────────────┼───────┤│16│103年10月│你先告我呀,我也要保護自己呀,你保護令不││││3日9時40│送為何又送,大家可談和解呀,林木蓮私下刺││││分│激我,不囂張嗎?知人知面不知下,自己命運│││││是掌握在自己心,沒有一個老師會洩漏天機,│││││2家建商要看雞蛋花啦!││├─┼─────┼────────────────────┼───────┤│17│103年10月│ 李鳳龍 那尊小的觀音, 麗容 買去,你為何不坦││││3日17時17│白說,公關我做,你又放久,又我推薦的,我││││分│都沒拿生活費,薪水,已吃素的人心眼是如此│││││利用人,又怕我抽?要做道場的人,心是如此│││││?那2分地我已叫人買下了!│││││做人要誠,到處說我恐慌症,是藉(誤為借)│││││口以後好說話?那賴洗出來內容從泰國回來開│││││始跟小三內容我已一個一個拿給人家看,不知│││││有否你的裸照,跟對方,不檢討自己全推我身│││││上,在刺激我沒關係,做道場,心若不正很難│││││呀!││├─┼─────┼────────────────────┼───────┤│18│103年10月│我3項可在做及誣告,已按鈴申告了,在另告││││3日18時│你強制罪,在告名譽誹謗,言語暴力,精神虐││││45分│(誤為孽)待,亂造謠(誤為遙)是非,太多│││││項啦,一個大男人,到處講是非,當別人白痴│││││嗎?沒智慧, 如芳 也有看精神科, 秋華 恐慌症│││││也還在治療, 張菲 也是恐慌症之人唷,在恥辱│││││沒關係,神佛會替我討回公道,做人誠,正,│││││走道那誰都尊重,明哲保身,我來找看有否你│││││們裸照││├─┼─────┼────────────────────┼───────┤│19│103年10月│小三教你封鎖我電話讓我打貴的費率,慈悲一││││3日19時47│定沒有敵人,感情放一線日後好相見,要有品││││分│,有格,涵養,不要膚淺呀,明哲就能保身,│││││快樂跟痛苦都一念間,心可改變自己命運││├─┼─────┼────────────────────┼───────┤│20│103年10月│租人家做汽(誤為氣)車旅館,要有自己想法││││4日17時22│跟格,你這麼有智慧,為何不去做市場調查,││││分│林老師她們想法已過氣了,我表哥以前佛寺院│││││很大,人很多,現如何比,現在人知識水平不│││││一樣,尤其台灣,老的老了,年輕人天下會分│││││辨,自己靜下來想,不要亂了腳步,我不會害│││││你,最久的朋友才真,出庭的事我也要保護自│││││己,保重,感冒要看好││├─┼─────┼────────────────────┼───────┤│21│103年10月│毛大姊要買段木啦,不是約好了嗎!還有你給││││4日19時35│教授萃取的還有幾瓶,她也要買,我有推薦,││││分(起訴書│她算大咖,段木量大,自己考慮,說不定整個││││附表誤載為│倉庫那兒都買,她有去 喬本 參觀││││103年10月│││││4日17時35│││││分,應予更│││││正)│││├─┼─────┼────────────────────┼───────┤│22│103年10月│今年10月2日滿3年││││7日13時27│││││分│││├─┼─────┼────────────────────┼───────┤│23│103年10月│大陸有位大咖做生意對我們長玉商品要經銷,││││12日8時28│可授權量,都收現金我有告知了,看你有意願││││分│嗎,錢你收在分給我,外我接洽,你也不用那│││││麼累,一定要做自己品牌!│││││年紀大了用方法智慧,不用勞力,我是真關心│││││你呀,但也要先保護自己,我們家都是忠誠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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