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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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