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鄰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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