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 鄭翰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栁韋如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惟被告栁韋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61,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