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陵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陵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