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蘇德 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