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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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 郭明惠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煌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福生 、被上訴人(原告) 劉吳秀玉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反訴部分,郭明惠、曾煌明上訴利益分別為1,663,060元、6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9,7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琇淳